從下肢肢體行動不便者行的路權、大眾交通運輸服務談起

阿里 在 四, 06/02/2011 – 16:19 發表

一個玩具娃娃坐在輪椅上,口中出現「讚啦!行無礙」的文字,右下方則為行無礙協會的logo

法律要在個案中遂行實踐,個案要在法律中獲得保障;這才是公理與正義。
您不能不知道「法律不在保護好人或壞人;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

壹、案例處境:以下肢肢體行動不便者(尤其是輪椅族)為例;

案例一、身障者無法下車 台鐵再嚴懲【摘錄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11/05/10日】
本案係台灣鐵路管理局4月初才因身障者在車站(林鳳營站)受到不友善對待,懲處相關人員;7日又發生因通報流程缺失,造成身障者無法下車。台鐵今天再嚴懲包括處長以上員工等6人。
2名身障者7日從中壢搭火車到彰化,因中壢車站忘了通報彰化站列車上有身障者需協助,造成2名身障者到了彰化,卻無法下車,最後還是在其他乘客協助下才順利下車。

案例二、上下機沒人背 立榮拒載身障者【摘錄自由時報2009-7-25】
「身障者投訴,欲搭乘立榮航空台北飛澎湖班機,訂位時表明坐輪椅,需要有人協助登機,航空公司卻以「沒有協助經驗」、「摔傷還要負責」等理由拒載,將身障者視為二等公民,令人感嘆:「連貓熊都可以搭飛機了,為什麼坐輪椅搭飛機那麼困難?」
身障者克翰說,半個月前打算搭乘立榮航空到澎湖,訂位時航空公司以航站沒有空橋,地勤人員只能「攙扶」,無法「背載」上下樓梯,若要上飛機,必須自備「壯丁」。
身障廣播主持人秀芷去年也有類似經驗。她說,隨行的照顧者是女性,沒辦法背她,照航空公司的標準,必須自己再請一位男性友人協助背上飛機,且必須購票才能進入機艙。」

案例三、路有不測風險!輪椅上不去人行道,差一點沒命!
數年前,好友林○川先生輪行走在台北往三重的忠孝橋上「慢車道」道路上,慘遭後方的車輛追撞撞擊輪椅翻車,導致腦震盪昏迷不醒數月,經緊急搶救治療及後續四、五次的手術、復健才把老命保住。
人有旦夕禍福!至於當天是被機車?汽車?計程車?自用車?或其他機動車輛追撞?他也無從知曉是誰了!因為從後面而來的碰撞看不到是誰?肇事者逃逸遺棄他,又無見證者可出面協助指認或舉發該案,留下無法復健的傷痛。
事故發生於下著綿綿細雨、視線不清的夜晚八、九點之際,當日他因有事洽談一時延誤回家的時程,又臨時叫不到「復康巴士」可以接送,想要攔一般的計程車搭乘則後車廂空間不足無法容載「電動輪椅」放置於內,不得以只好大膽獨自坐「電動輪椅」從台北市忠孝西路端的「慢車道」道路直上忠孝橋往三重區方向慢慢地「輪」走,好不容易輪到橋面上時又無法(無設計斜坡連接)走(爬)上最外側之「人行道與自行車道」上以避開危險的車流路面,所以倒大楣的事就這樣碰上了。
他找不到肇事者出面;也不知如何要求國家賠償(交通單位的道路設計不當,沒有為輪椅族設想…),且已逾期法定的六個月告訴期及二年的追訴期限。真正衰!

案例四:釋 字第 417 號,行動不便者(輪椅)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規則。
摘錄「解 釋 文:

理由書:國家為加強交通管理、維持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乃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俾車輛及行人共同遵行。如有違反,則予處罰,以維護人車通行之安全,進而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惟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一部不同意見書:…,惟對「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一段,則表示反對,並認為關係重大,爰為一部不同意見書如後︰在不設行人穿越道(僅設有天橋、地下道)之道路,前述法令為保障行人之安全,故對不經由天橋、地下道穿越道路者,訂有處罰之明文。立法之目的,在提高行人之警覺,罰期無罰,以嚇阻行人穿越「虎口」,俾保障行人之安全。倘吾人建議對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可不予處罰,由於虎口仍為虎口(未設置行人穿越道),一般人因有罰則之嚇阻,不敢穿越道路,得保生命之安全;而殘障人士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穿越道路如可不罰,則難免輕心,致陷虎口,而危及生命,「吾人愛之,豈非害之」,「我不殺伯仁,伯仁為我而死」,此豈吾人應有之同情心乎!」正是法有差別待遇之情勢考量之可貴;但亦有法匠論法之堅持!」等云云。

【前述資料來源:司法院;釋字第 417 號;大法官會議主席施啟揚;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1 期 17-23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136 號 5-1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 36.12.25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 75.05.21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4 條 ( 85.02.28 ) ;抄錄梁※恩聲請書】
案例五:管碧玲委員修法復康巴士不應有設籍限制 (2011.04.28)
管碧玲修法復康巴士不應有設籍限制,初審通過自明年一月一日起,身障者可跨縣市叫車,常年為身障者詬病的復康巴士有設籍限制的問題,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立委管碧玲領銜提案修法下,通過58-1條增修條文,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至101年1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從以上這般各式各樣案例信手捻來一直陸續在發生,對於下肢肢體行動不便者(尤其是輪椅族)在行的路權及大眾交通運輸服務環境上真是苦不堪言!!

貳、檢視法律環境與問題:
輪椅族視同行人?輪椅族出門要走那裡?輪椅族有什麼路面可以走?還是完全無路可走,尤其是在道路上沒有設計人行道的狀況下,輪椅族要如何走(除非是在交通運輸工具上)?長久以來被忽視的問題一直沒有人關心,就連主管交通的權責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員也全都睡著(死)了似的不聞不問!
有誰可以告訴「輪椅者」能「方便」走那裡?遇障礙時可以上下左右、伸縮自如或隱形穿越各式各樣的路阻!或輕功縱身一越飆輪飛越?
要走騎樓、走廊或道路最外側的慢車道也經常是被劃設停車格位、被人為佔用導致路面縮小被迫要走中間車道,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又高低不平,或有地形的落差、段差,導致地平面不連貫中斷!所以走不通,既上不去,也下不來,即使有人協助也莫可奈何!因為電動輪椅的重量約莫40-50公斤,有的型車可能超過50公斤,沒有幾位壯漢一起拉抬電動輪椅是很困難移動的。
地方建管單位(使用管理科)放任騎樓、走廊(屬私有地權)不管?警察也推拖不干他們的常規取締、警察行政事(除非有人檢舉妨礙通行),導致形成惡性循環、人民貪小便宜心態、所有者私心作祟霸佔、霸道,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各自搶佔據地為王,再加上鐵捲門圍住形成中斷空間無法連結情勢,輪椅族只能望著騎樓、走廊的堵塞興嘆行不得也,不如歸去!該死!
按規定設計人行道的淨寬度至少要90公分。

法律是最低的標準,人行道可以優於法律來設計寬度,換句話說,道路的路面夠大時(如30米以上的路面)其人行道的寬度應該可以放大。但是,從實際面(都市、非都市、城鄉有差異)來看卻不是這個樣子,甚至沒有人行道的路段多的是,如淡水區中正東路往台北方向就是,或連接各縣轄市、鄉鎮市區的鄉鎮道路常被縮限(礙於徵收費),而這些往往也是不同用路人最頻繁及日常使用的地方。
大有為的政府,連這般小事都不會做,讓行動不便者無所適從,惶惶不可終日!
法規千萬條,要用自己喬。「輪椅」算什麼?沒有任何的明文規定或釋義解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從

上條文看不出「輪椅」符合那一樣或類似的名稱定義解釋。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法規有授權公路或警察機關裁量權、拘束權(禁止或限制)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之權責。但是,也曾遇到食古不化的交警對輪椅族警告或被開單說違行之舉!
無路可輪,輪椅族被迫或被逼不得已走上不該走的路面。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7951號令公布修正)相關交通運輸工具條文規定如下;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第五十四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九條 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參、政策倡議、監督行政
從民國七十九年第一次明文提到交通工具納入「殘障福利法」以來,至今已經滿20年,雖然陸續興建完成的捷運、高鐵,已多能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但是包括台鐵、航通、海運、其他公共汽車運輸等仍然是障礙重重,嚴重影響行動不便者的搭乘權益。99年11月9日陳節如委員邀集身心障礙團體(殘障聯盟、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發出怒吼,要求政府盡速落實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的法律規定。

有法律規定沒執行意願的無障礙交通建設;據陳節如委員辦公室指出,雖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且第九十九條亦訂有罰責,「各該管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俾得按次連續處罰。」不過各級交通主管機關,迄今從未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開出第一張罰單。

民國九十六年新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距今已三年半,交通主管機關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才依據「身權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但是,完全沒有訂定明確的實施期間。兩年半來,有沒有交通業者因為沒依照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而被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有沒有相關罰鍰?令人無法接受的各級交通主管機關以「零改善」、「零處罰」交出「零分的成績單」!
無障礙交通仍未落實,也看不到願景,這是交通部非常嚴重的失職。

例如台北市交九轉運站和市府轉運站蓋的那麼豪華,同時也都依照「建築法」規定讓建築物無障礙化。但是,行動不便者完全沒有一部長途公共運輸巴士可以上的去,難道這些公共場所轉運站僅給行動不便者去逛街,看巴士來來復去去的嗎?
一年搭乘高鐵的身心障礙人數高達一百萬人次。但是,高鐵各站的接駁公車,沒有一部輪椅上的去,許多縣市的復康巴士規定及設籍限制只有就醫、復健可以申請,難道要行動不便的朋友從台北搭高鐵去新竹、台中、台南站等吃點心、摩斯漢堡就回來嗎?
政府主管機關不積極作為,苦了弱勢族群需要大眾交通運輸服務的權利;因此,陳節如國會辦公室、《殘盟》、《行無礙》等特於99年11月9日召開「提升行動不便者搭乘大眾運輸交通服務」公聽會倡言發出聲音,並獲致結論如下:

  1. 交通主管機關應要求區域及長途固定路線公共汽車業者,於車輛逐年汰舊換新時, 以低底盤公車或加裝升降設備公共汽車為採購標準,並於五年內完成。
  2. 交通部及運輸研究所應於一年內完成公共汽車升降設備(或低底盤)、語音系統、車體改善及月台銜接等設施設備改善的設計規範或準則,以提供交通業者購買公共汽車車輛及各級政府興建或改建場站時參考。
  3. 各類型大眾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應於九十九年年底前應邀請業者及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等,至少召開第一次該類交通工具及場站無障礙設施、設備及運輸服務研商會議。
  4. 各類型大眾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邀請業者及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等,就服務行動不便者內容制定標準化服務流程,並要求交通業者開辦相關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列為考核指標,以落實該項標準化服務流程。
  5. 建請交通部研議遊覽車改裝無障礙設備補助辦法。
  6. 請內政部三個月內邀請交通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身障團體、專家學者、業者及使用者通盤檢討復康巴士招標期限、服務內容及服務對象等問題。
  7. 各類型交通場站之興建或修繕規劃期間,均應舉辦無障礙設施公聽會,並須邀請各障別代表參加。
  8. 請航政司於半年內完成船舶無障礙設計規範。
  9. 請各單位提供公聽會書面說明資料電子檔給陳節如委員辦公室,其他承諾補資料單位應於三天內完成。

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過去輪椅族來不及參與發聲;現在『輪』我上場 Show Time.倡議行無礙。
要生活有尊嚴及品質,要社會參與及獨立生活。

不點不亮;點了會亮?2010年11月13日,《台北市行無礙協會》與一群行動不便的倡議者辦理「建國一百 交通無礙」遊行活動到台灣鐵路局台北車站及交通部前靜坐抗議,之後並整理出九大訴求要求台鐵局改善服務:

一、 訂定行動不便者無障礙服務標準SOP、改善查核及人員服務獎懲制度及行動不便者搭乘鐵路服務辦法
二、 二個月內重新檢核各火車站、車廂無障礙現況
三、 三個月內不分大小站皆能讓行動不便者進出搭乘無礙
四、 依各站與車廂現況分期、分類制訂出無障礙改善五年期程計畫
五、 新購置車廂需符合通用需求
六、 規劃無障礙服務訓練課程,並定期辦理相關人員無障礙服務訓練
七、 資訊透明並製作推廣文宣
八、 相關服務及課程規劃應廣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並定期召開服務檢討及改善進度報告會議
九、 積極規劃台鐵無障礙旅遊路線

搭乘交通工具對一般人來說輕而易舉的事,但對坐輪椅的身障者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並邁向超高齡化國家,在「行」的方面,我們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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