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阿里 在 四, 05/09/2013 – 16:33 發表
一樣是團體投票選出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權益差很大。
4月24日下午2點,阿里以「顏面損傷列席代表」身分與會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三屆第一次會議。
阿里再次出馬參加社會局辦理補選「顏面損傷列席代表」承伙伴團體們的厚愛當選(4月8日下午)列席代表;但是,為何非為「顏面損傷出席代表」身分角色?這「列席」與「出席」一字之差其間差異在那裡?細問之下列席代表不能自行提案,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表提案。前後是團體投票選出來!這權益差很大,讓人受不了。
這是那門子的「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啊?話說這「列席」與「出席」身分可是大有玄機的!是有大大的差別待遇的!其中涵有積極的提案權與限制不得自行提案的權能,換句話說,列席者僅能與會適時的「搶」發言權發聲,不得有自行提案權,必須轉個彎透過其他「出席代表」的幫忙提案才行。
時代的變遷是社會的動力眾所周知,政府單位依法行政推動業務係權責份內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二、本小組任務如下:(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二)受理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三)其他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三、本小組置小組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勞工局、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局長五人。
(二)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二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由社會局許可設立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互推之。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由本府許可設立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或權益保障之社會福利團體或公益法人互推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機關代表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不足總數四分之三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細查第四條、小組委員…:第三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2人)、四款(民間相關機構/2人)、五款(民間相關團體/3人)代表合計為七人。吾人認為這七人代表實不足以全面性、功能性、差異性的涵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各類(障)別對象,該當「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擴增為八人以呼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精神,其餘名額不變。
當下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依照《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為;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為「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2屆第6次大會會議紀錄(摘錄部分),時間:101年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地點:臺北市市政大樓11樓中央區吳三連廳,主席:丁主任委員庭宇,陸、臨時動議:案由二:為使更多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參與本小組討論,以提升身障者之權益,建議不同障別可推派代表列席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王委員晴紋(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主席裁示:請社會局將委員之建議納入考量,特針對聽障、自閉症及精障之身障者或其家屬、機構,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
追蹤前因緣起,提案人王委員晴紋其深耕於直接服務,用心良苦,論以全面性、廣泛性、普遍性、功能性、差異性等廣徵當事人代表意義(身障者或其家屬、機構代表、團體代表)與發聲來源,實質參與身障權益服務有關公共政策之形成及制度的研議等給予肯定及喝采。但是,功虧一簣!
迄今「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名額仍然跟不上修法速度同步變革,從社會局身心障礙科公開資訊發現第3屆委員(請參「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3屆委員名冊)一、府內委員代表部分,係政府權責業務機關代表,有球員兼裁判角色之衝突!二、外聘委員代表部分,為團體互推票選投票產生!但是,這份票選結果不足呼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ICF制/新制)精神。
不同的障礙分類對象對於所關心的身障政策、發展趨勢、法令制度、服務內容、倡議議題、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及年金等等都有其差異性與不同的關注度與運作強度,舉個例子,一位持柺杖(有單雙柺之分)的肢體障礙者相對於一位坐輪椅者在無障礙環境的設施設備要求上就有天差地別之遠,以一處「門檻10㎝」論之,持柺杖的肢體障礙者或許沒問題。但是,坐輪椅者則完全被打敗並拒絕於外!一樣顏面損傷者、植物人、自閉症、罕病、聽障等等不同障別議題其服務需求豈是現任委員能全面勝任乎?(直言又得罪人了)
術業有專攻,障別差異對議題有不同認知程度與關心度,對服務需求、內容、方式及問題樣態與政策發展訴求亦有其差異性,還有在與會提案討論上就有不同的問題理解與了解及深度與廣度,有這麼多要不同思考的事也就是吾人急於要提案修正將「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擴增為八人以呼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精神及廣徵當事人代表參與會議,當下亦獲得社會局二位前局長陳皎眉、師豫玲的呼應支持修正,結論為交社會局專案研議後於下一次大會報告。
總而言之,如果是有名無實、虛擬與會「列席代表角色與功能是來背書或當人頭」我深表遺憾並且強烈抗議政府機關的政策研議機制是不真實的假民意手法,不重視各方類別對象意見為真實運作,顯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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