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sylvia 在 三, 09/17/2014 – 16:46 發表
2014.06.28 淺論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的發展與展望/王鼎棫先生講稿


本場次主題”淺論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的發展與展望”,講者王鼎棫,目前擔任大法官助理,也是東吳大學法律博士班學生。本身因為對於司法在社會福利的應用感到興趣,爬梳整理資料的過程中,也帶領我們從社會運動的角度回顧身心障礙福利發展,並且思考在未來,當身心障礙者開始意識到更多的政府的責任以及自身的權利,而不是用上對下給予的福利概念來看待需求,那麼,除了用選票、上街頭展現力量之外,訴訟是否也可能成為一種身心障礙者權利促進的管道。
首先,甚麼是社會運動
社會運度是一群具有共同目標和凝聚力的人們,在與權威體系的持續互動中,集體挑戰既有的資源安排或觀念。
1.「權威體系集體挑戰」
易言之,權威方不需使用社會運動即可輕鬆達成目標;弱勢族群才有因匱乏,而上走街頭的必要。
2.「資源安排或信念」。
→前者可指:物質資源的分配。
→後者可指:文化與認同。
義大利社會學家Alberto Meluccih曾說:
「社會運動具有預言的性格,往往 是一種對未來狀況的集體投射;他們事先宣布正在成形的事物。」
→型塑未來!
那麼,身心障礙者為什麼發動社會運動?
–如經濟問題:身心障礙者中,大多屬非勞動力者,相對地及需要政府或社會提供較多的所經濟安全措施,維持基本所需。
–如就業問題:身心障礙者中未就業的、就業中受到歧視、限制的
–如教育問題:身心障礙者中未受教育的、受教育中沒有得到適當合理的支持的
(一) 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困難
商業週刊:「臺灣的社會福利資源分配不當且區域失衡,在許多偏遠地區或貧窮家庭,靠的不是慈善團體的辛苦經營,就是根本毫無身心障礙福利資源可言,許多身心障礙者也因此仍隱藏在社會的邊緣。」
(二) 給付與需要的失衡
「給付」與否是一種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同時「給付標準」也是一種人為的界限。這種「人為的界限」,亦將隨政治力的運作而放大或縮小,原則上,這種「縮放的力量」刻劃在法令中,而掌握在立法者手上,而立法者的動向,亦將隨選民的需要,而縮放相關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者選舉權人總數?
苦勞網:「依據內政部統計指出,民國100年9月底,全台障礙人數有109.3萬,其中18歲以上肢體障礙者佔34.78%(38萬人)。其中若以20歲以上,具投票資格的人數來計算,約有37萬3千多人。」
–身心障礙者選舉權人數,是全體選民中的少數,對於立法者的影響力低,不容易吸引關愛目光,進而注意到身心障礙者的「需要」。
–所以說,給付與需要的失衡!
正因為身心障礙者通常較難透過「選票」影響國會體制之運作,所以才需要另透過「社會運動」來爭取自身的權益。也就是說,是一種自行創造的政治影響力。
貳、我國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的發展
脈絡說明:將以「國家對社福之態度」與「公民團體策略」二角度出發。
一、自力更生時期(1980年代以前)
國家政策:主打「福利侍從主義」及「殘補式福利」幾乎沒有身心障礙政策;相關教養大多依靠家庭、慈善團體。
社運策略:因為戒嚴,故無 。
二、草創時期(1980~1986)
國家政策:延續「福利侍從主義」及「殘補式福利」;惟因應1970年代末期相關政治擾動,如中壢事件、中美斷交、美麗島事件,制定福利三法,以安人心。
社運策略:因戒嚴尚存,尚無大規模活動 。惟民間開始組成團體(專業人員、教會人員、家長),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福利服務,相關倡議亦附隨其上進行之。
三、結盟與制度化時期(1987~90年代中期)
國家政策:逐漸邁入解嚴,民間聲音逐上街頭 。國民黨政府為確保其執政地位,遂急就章通過許多社福措施及法案。整個九零年代,即被稱作「社福法案的黃金十年」。
社運策略:解嚴後,各團體紛紛走上街頭 。且為集中能量,陸續結盟串連,如殘障聯盟;同時,運動開始制度化,而與福利提供者產生區隔,如智障者家長總會與心路基金會。
— 1989年1月發起「一一九拉警報、快伸手救殘胞。」街頭陳情活動,這是我國身障團體第一次走上街頭,呼籲修訂殘障福利法、落實定額雇用辦法以保身障者的就業權。
四、介入公共政策時期(90年代中期~迄今)
國家政策: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宣告「經濟優先,社福延後」,並開始推動「社福民營化」。第二次政黨輪替後,每逢選舉,「拼經濟」口號即震天價響;社福預算雖有逐年增長,惟體系性的社福建制,尚未得見。
社運策略:民主轉型時期,街頭運動大幅減少,社運團體改向國會進行法令遊說,甚或進入政府各層級的諮詢委員會,協助政策制定或監督政策執行。
–街頭運動大幅減少,改行法令遊說的原因?
1. 輿論影響化:1986.5.30聯合報表示,我們要幫助這些自力救濟的民眾組織起來,讓他們更有理性、更有秩序的來進行抗爭。
2. 民進黨退出化:1992年,民進黨於立法院拿下50位的席次,因此有了自己的舞台,無需另靠社運來壯大聲勢。
3. 成員專業化
參、我國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的分析
一、怠惰又自我的國家
二、稀少的訴訟動員
–為什麼需要進行訴訟?
–法律訴訟可以帶來激化作用,使媒體與公眾得以注意,有利集結公民與社會團體力量。有時亦可作為槓桿,形成政治壓力,迫使政府改變政策。
三、消失的熱情與群眾
1. 運動熱情何去何從?
既轉向遊說為主的策略,相較街頭運動對政府或大眾的撼動程度,前者較溫和且不具威脅性。社運團體既以專業人員進行遊說為主,不以號召大眾為必要,則將使社運與基層逐漸脫節。易言之,將變成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民主參與的精神有所折扣。
肆、我國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的展望
一、覺醒的重要
(一) 障礙係社會文化所塑造
1.說明:誰是障礙者?
–毋寧是在一連串的「人類特徵光譜」中,劃下一道「人為的界限」。
–如何切割「人類特徵光譜」?
–障礙與否隨不同歷史文化,而有差異。像西非有一部落,人們天生多只有二根腳趾,當地不足為奇。新英格蘭馬莎瑪莎葡萄園島上,當地多聽障者,故自然形成手語與口語的雙語文化。
–當代身心障礙者之所以被社會排除,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的邏輯下,對統一規格的勞動力的需求。身心障礙者因自身特徵之故被排除於工作場域外,進而被社會所邊緣化,且被認定為福利依賴者。
2.應強化自我認同
–所謂自我認同,指個人於成長過程中,對自身的價值認定;和個人所屬的社會情境與歷史記憶之間,處於一種相互影響(甚至增強)的狀態。
(1) 早期看法與稱呼:1993年之前,生活與倫理課本是這樣寫的:「校長在週會的時候曾說「我們要隨時隨地,同情並幫助老弱、貧苦和殘廢的人」。課本裡鄭豐喜「汪洋中的一條船」的故事,更直接反映障礙被視為「個人問題」之意識形態。亦即,多強調鄭豐喜是一位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透過個人的努力與他人的幫助,度過重重困難而最後學成當上教師。然而,學校用各種方式變相拒絕身心障礙者入學,且無障礙空間、交通補助亦付之闕如。如此種種,國家制度皆未協助改善(如:),來保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的問題,卻隱而不見。
A. 禮記禮運大同篇:「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B. 1980年代法令常見用語:「殘疾、廢疾、殘廢、老殘、聾啞殘廢、 低能、殘障、痼疾。」
C. 障礙者在台灣社會被視為是一種「疾病」,不僅是「殘」且是以「廢」視之
(2) 正名與認同:回過頭來,所有障礙者本身真的皆意識到「障礙」與「殘障」二用語的意涵差異嗎?亦即,障礙者對於自我的認同,是否還停留在前述早期自我放棄的價值觀上呢?如是,再怎麼「正名」,亦無意義。
劉俠女士曾言:「我們不是要養他們,而是要訓練他們,發揮他們的潛能,讓他們活出人的尊嚴與價值,向社會證明,他們同樣可以活的頂天立地、坦然自得,和其他人沒有什麼差別。在這裡,他們無須再孤僻退讓、無須再自憐不滿,他們對自己有信心,懂得愛與被愛,生活有目標有喜樂。這就是他們的伊甸園。」
(二) 享有照顧不是特權─從憲法觀察
1. 釋字第485號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2. 憲法第15條
本條之意涵,非僅指國家不得任意侵害生命而已,尚包含人民若無財產自我負責其生計時,國家有積極照顧其最低生存需求之義務。制憲理由指出:「本條草案係關於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經討論時咸以為人民之財產權,固應保障;然對於無產階級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亦應加以保障,否則僅保障有財產者之財產,實有違民生主義之精神,及偏重保護資產階級之流弊,因而將本條修訂。」
3. 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4. 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權利意識與訴訟動員
–為什麼要有訴訟?對於訴訟的想像?
–政策形成作為訴訟之機能?
–千里訴訟始於權利意識
何謂訴訟?
「裁判的具體型態,雖依時代、社會有異,惟就當代來說,即指將既存之一般法基準,適用於具體事件之司法作用…也就是…針對犯罪者之處罰及權利義務紛爭,以法權威之第三者姿態,聽取當事人間之主張,進而作出決定之活動。」
─田中成明,法理學講義,P.324
為什麼要有訴訟?
理想上,現代訴訟係為下列目的而設:
→維繫法「治」國。法為主詞,治為動詞。
→也就是說,讓訴訟找回並實踐,法所代表的秩序─維繫私人間的民刑法等關係,以及政府與人民間之公法關係。
為什麼要有訴訟?
「維持法律的功能:穩定的規範性期待。」
若訴訟是為實現法而存在,何謂法?
「調合衝突而不是製造衝突或使衝突惡化。」
1. 法是社會的規律。
2. 法是人類意思的規律。
3. 法是利益的規律。
4. 法是強制的規律。
(美濃部達吉著,林紀東譯,法之本質,頁9以下。)
–訴訟是為實現法律而存在,那法律又是為了什麼而存在?
「法律的立場,猶如一個公正的調解人,評斷所有互相競爭的需要與主張…能與現存社會正在發展中的需要配合。因此法律人不能只是精嫻本身職掌上的技術原則,而要真正了解他所運用的法條背面的社會意義,以及這些法條怎樣才能來化解衝突,調合衝突而不是製造衝突或使衝突惡化。」
Dennis Lloyd著,張茂柏譯,法律的理念,頁195-196。
「調合衝突而不是製造衝突或使衝突惡化。」
捷連平時人潮就很多,這兩天傳出有人揚言占領捷運後,警方加大盤查的動作,有民眾目擊排隊等候列車男子因攜帶單眼相機,遭到員警盤查警告。(資料照,記者吳亮儀攝)
政策形成作為訴訟機能?
描述
→判決將影響國家政策,帶給社會深遠影響。
反思
→判決並不只是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政策形成作為訴訟機能?
以身心障礙者權益爭訟為例:
大法官釋字第290號
→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雖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但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衡諸國情,尚難謂其與憲法有所牴觸。惟國民之教育日益普及,選舉人對於候選人選擇之能力相對提高,此項對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是否仍應繼續維持,宜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通例,隨時檢討,如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亦應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之人士(例如因身體或其他原因其接受學校教育顯較一般國民有難於克服之障礙者),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而作適當之規定。
日本身心障礙者投票案
如果2013年末要我選出一張代表照片,我會選這張。這張是日本年邁父母代理患有唐氏症的女兒,爭取受成年監護宣告者不得擁有投票權的規定違憲,於獲得勝訴後的喜悅一瞬間。身心障礙者的奮鬥,父母對子女的愛等好多故事,都無聲地深深刻畫在照片裡面。
何謂法律意識?
亦即,對普羅大眾來說,法律是束之高閣的規範控制系統,還是與其感知情緒緊密結合的文化模式?究竟是出於何種認知?
事例:中科三期案與關廠工人案
到場聲援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很高興看到桃園地院的法官聽到大家的聲音,做出正確的判決。他也提醒勞動部,不要以為關廠案結束就沒事了,必須拿出誠意解決華隆案、交通部國道收費員案等等其他勞工權益受損的事件,聲援團體會繼續堅持爭取勞工的利益。
三、重新找回運動熱情與群眾
(一) 為何要號召?
1.重回街頭給予立法者讓步誘因
被挑戰者的回應全都是計算得失的結果,所以挑戰者,要讓其知道「不讓步所將承受的損失」。也就是選票。
2. 重回街頭訴諸多數文化認同
再好的法令,沒有文化支撐,亦屬枉然。
例如,美國文化具有強烈的放任自由價值,並主張個人自助與成就,社會保障較難推動。同樣的,我國與日本同受儒教文化影響,傳統上認為福利應由家庭負起第一線責任,所以制度起初亦難以推廣。
(二) 如何號召?
一般群眾:先來看份「民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看法」之民意調查。
回想障礙者的困境,對應前述結果,可歸結於「無知與歧視」。
(二) 如何號召?
–狂熱分子一書。
–追求改變?
Eric Hoffer曾言:「批評者往往指責社運用未來麻痺其信徒,剝奪他們對現在的享受。可是,在失意者看來,他們現在已敗壞到無可救藥…除卻對未來的希望以外,他們不可能有真正的滿足或安慰。」
–小我轉大我?
Eric Hoffer曾言:「當我們個人的利益與團看來不值得為我們活下去時,我們既會迫切需要為別的事物而活。所有形式的獻身、虔誠…本質上都是對一種事物牢牢攀附─攀附一件可以帶給我們渺小人生意義和價值的東西。」「一個鼓勵行動的群眾運動可以喚起失意者的熱烈反應。因為失意者把行動是為醫治他們煩惱痛苦的良方。行動可以讓他們遺忘自我…事實上,失意者的失意感主要是緣於缺乏行動的機會…卻為環境所困,只能在閒散中虛耗人生的人。」
–勾起自利?
社會連帶之說明
1. 意義:由共同集團中之相對強者照顧相對弱者之援助關係。
2. 何以發生連帶:考量人無法獨外於社會生存,為求所在環境安定,而有共存亡之想法。
–如何同化?
Eric Hoffer曾言:「好鬥的言辭人有下列作法。
1.攻擊既有的制度,使其威信盡失。
2.幻滅中創造出一種新的信仰。
3.為新信仰提供主義及口號。」
–為什麼我們要關心政黨?
路德的副手梅蘭曾言:「沒有在位者的幫助,我們的教規能成為什麼呢?不過是柏拉圖式的精神法則。」
關心政黨的優點:
1.可將目標轉為具體政策或是制度:要達成這個目的,社會運動需要在既有的政治勢力中尋找聯盟者,以建立一套政治交換關係。
2.可增加運動動員參與人數
3.可使運動增加新聞能見度
4.政黨的背書也使得社運訴求更有權威性
關心政黨的缺點有:
1. 過度依賴政黨資源,將影響社運自主。
2. 為執政者製造蓄意忽視的理由,他們只需指出政治力介入,就會使整個社會運動師出無名。
–如何征服?公民不服從?
在著名的《伯明罕監獄書信》(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金恩博士指出:「你也許會問,『為何要直接行動?為何要靜坐、遊行等?難道談判不是比較好的方式?』你的說法沒有錯,要求談判是對的,而這正是直接行動的目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就是要製造危機與緊張,唯有如此,向來拒絕談判的社區才會被迫正視我們的議題…我真誠地反對暴力性的緊張,但是有一種建設性的、非暴力的緊張,那是成長所必需的」。
(三) 以美國「504占領衛福部」運動為例
遙想1977年,美國曾有一群「身心障礙者」,同透過「機關佔領」來扳正代議失靈,要求政府正視他們的生活尊嚴。
1.背景說明
(1) 1960年代,受到民權運動影響,開始推廣「障礙者權利運動」;認政府汙名化障礙者,主張皆屬依賴份子,並否定該等公民權利,是其主張應與一般人無異享有權利,且不受歧視。
(2) 進入70年代,開始發起「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簡稱ILM)」;其認障礙者與一般人無異,都需要幫忙,僅為程度不同;正因相較一般人自立較為困難,故更需社會制度之支援。
(3) 1973年復健法之制定
第504條大意:美國任何一個身心障礙者,當其參與由聯邦提供財政援助的機制與活動時,皆不得因其缺憾而被排除於社會參與或種種福利之外,且不得受有任何歧視。 換句話說,任何接受聯邦資金挹注的行為,依前開規定,都須因應身心障礙者之特殊需求給予適當的對待;此舉無疑大幅強化全國上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照顧義務及範圍。
復健法規定的推動,需另由衛生、教育及福利部制定命令規定推動,惟制定後的1973年到事件爆發的1977年為止,衛福部都在故意擺爛,消極地不去制定相關內容,所以系爭規定一直無法具體實踐。
時間移轉至1977年「卡特政權」上臺後,在未經身心障礙者代表的參與下,即通過一部漏洞百出且高度弱化母法的命令。此舉瞬間引起一片持續性的譁然。美國殘障公民聯盟要求衛福部於1977年4月4號之前進行改正,否則將採取「行動」─佔領衛福部於全國八處之地區中心;而4月5號很快地就到了,衛福部也很寂靜地不採取任何行動。所以ACCD就開始發動佔領了。
2.事件經過
(1) 1977年的4月5日起,來自全美各地上千名的身心障礙者,開始集結於衛福部全國各地區中心外,其中兩座甚至被其攻陷。其中一座位於華盛頓特區,由300名抗議人士佔領28小時後劃下句點,另一座則係衛福部總部本身,由120名身心障礙者死守25天方結束抗議!
(2)話說衛福部總部被佔後,衛福部部長即下令切斷「電力通訊系統」,並派駐衛警站守門口,不准任何補給物資送入。此一斷然舉措,彷彿驚天一吼,立刻號召了各式公民團體前來協助─正所謂「一方有難,八方來援」。。
(3)在外圍組織的熱心支援下,剩下的就是裡面抗議的人的事了。根據資料顯示,抗議群眾固然希望不成材的衛福部出來面對,卻也是抱持著為了成千上萬不能參與且深陷結構性依賴的人們而來;後一信念,成為了他們堅守的強大動機。而過程中,他們也各自形成了公關組、物資組、醫療組等各式組織,在不斷的合作與互相協助下,幾何開展出跟卡特政府對抗的動能。
(4)佔領一段時間後,終於迫使卡特政府釋出善意以化解佔領,故邀請抗議人士一同舉行聽證。談判初期,政府代表不斷重申不願修改的決心,不過搭配場外電視媒體二十幾日的包圍轟炸下,1977年4月28日,衛福部部長總算退讓而承諾簽署全新版本的行政命令。是以,長達二十幾日的日夜抗爭,於轉化為美麗的果實後,眾鬥士們方才放心的步出大門,接受群眾的歡呼。
(四) 美國「504占領衛福部」運動之啟示
伍、結語
一、法律之於社會運動的重要性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識是哪些法律在支持或協助壓迫?其次,我們必須找出適當的涉略並將其轉化成法律的語言,而與政府或其他勢力對話;尤其官員拿出法律來嚇人是常有的事。因此,若社運界能有法律人士參予,則除消極面可戳破官員對於法律的片面界解,積極面可提出具體的正涉及法律上回應。」
二、意識覺醒之重要性
「意識覺醒的過程,從四位(精神障礙者)家屬領導者的經驗中可以歸納出相同的三階段的循環,從生活經驗出發是以貼近生活事件的經驗做為意識的啟蒙,而第二階段則是因為生活經驗所帶來的啟蒙,所開啟的批判思考,通常我們在看電視或新聞可能會有自己的批判性想法意見,但是僅止於當時的一瞬間意念,而家屬團體的領導者其意識覺醒的過程並不僅止於批判性的思考,而是將批判化作行動,將行動作為實踐的手段,企圖達到外在社會結構性的改變,將實踐與日常生活結合,進而將實踐作為生活的一部份。」
三、結語中的結語
–美國民權運動家納許曾言:「每個人都想要有馬丁路德那樣的領袖…民眾必須了解,想改變現狀,需要每個人都思考策略與投入運動。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人無法使我們自由,永遠不可能,因為自由本質上就是,體認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甘地曾言:「當奴隸決心不再成為奴隸時,他的腳鐐也隨之脫落。他不僅解放自己,也為其他奴隸指點一條明路。自由與奴役都是心理狀態。因此我們的首要之務就是告訴自己,我拒絕扮演奴隸的角色。我不僅不遵從命令,還要違反命令,因為他們違背我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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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感謝: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專案補助以及聯合勸募協會支持行無礙推動倡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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